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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下月起,医保部分报销政策有调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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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

下月起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

慢性病和住院分级诊疗政策有调整

快看过来!

↓↓↓

根据《关于印发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泰医保规〔〕3号)和《关于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待遇的通知》(泰医保发〔〕98号)文件精神,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年1月1日起实行泰州市级统筹。为顺利推进市级统筹政策落地,促进新旧政策顺畅衔接,提高新政知晓度,现将门诊慢性病报销和住院分级诊疗政策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门诊慢性病种增加。新政策病种数由现43种增至47种,并分为两类,一类慢性病33种,二类慢性病14种。

二、年度报销限额调整。现行政策年度报销限额为元。新政策一类慢性病年度报销限额为元,二类慢性病年度限额为元,患有两种及以上慢性病的限额标准为元。

三、费用报销比例调整。新政策起付标准由现行元降至元,符合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超出起付标准的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60%、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报销50%;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按照本地政策执行,办理市外转诊备案的报销比例为45%。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转诊备案的报销比例为35%。

四、住院分级诊疗政策。未按规定办理医院、中医院、二院住院的(急诊除外),除部分定额、限额结算的项目外报销比例在规定待遇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城区参保人员基层医疗机构为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特此公告。

靖江市医疗保障局

年12月9日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政策

一、门诊慢性病病种

门诊慢性病种类共47种

分为两类

一类门诊慢性病:阿尔茨海默症、白塞氏病、癫痫、多发性肌炎/多发性皮肌炎、风湿性心脏病、干燥综合症、肝功能衰竭、高血压(高危、极高危)合并靶器官损害或临床并发症、慢性心力衰竭、骨结核、冠心病(限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抗凝治疗和支架手术后抗凝治疗)、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扩张型心肌病、淋巴结核、慢性肾脏病2期及以上、慢性肾炎、慢性萎缩性胃炎、慢性阻塞性肺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帕金森氏病、视网膜黄斑变性、糖尿病出现并发症、银屑病、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减少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肝炎、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脑性瘫痪、心脏瓣膜置换术后、肺纤维化等共33种。

二类门诊慢性病: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毒性肝炎、耐多药肺结核、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血管炎、系统性硬化症、运动神经元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肌无力、骨髓纤维化、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颅内良性肿瘤等共14种。

二、门诊慢性病待遇

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经申报备案后,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一个结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元。超出元的费用市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60%、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报销50%;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按照本地政策执行,办理转诊备案的报销比例为45%。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转诊备案的报销比例为35%。

门诊慢性病不设置药品目录限制,设立门诊慢性病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年度限额标准,一个结算年度内超出限额标准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年度限额标准为:一类慢性病元,二类慢性病元。参保人员患有两种及以上慢性病的限额标准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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